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检测报告修改管理

时间:2009-08-31 13:21:38  来源:  作者:

    检测报告修改是指检测报告发放之后,委托方发现检测中心录入错误或委托方由于提供错误的样品信息,并经工程各方确认后,提交的修改申请。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报告的修改,明确检测报告的修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报告修改受理范围及资料要求
(一)检测报告修改受理范围
检测报告修改仅限于委托信息的修改,不受理任何检测数据修改的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工程部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单位、见证人、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成型日期;
2.委托单位;
3.设计单位;
4.强度等级;
5.设计变更;
6.出厂日期、生产厂家;
7.检测中心录入错误。
(二)检测报告修改受理资料要求
a.委托单位填写《检测报告修改申请表》,并加盖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公章。
b.委托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原件。
c.委托单位填写变更或修改的原因及内容。
d.委托单位的修改,需原委托单位加盖公章。
e.设计单位的修改,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f.由于填写错误而导致强度等级修改的,需提供加盖审图章的图纸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取报告时退还给委托单位。
g.设计变更(如强度等级等),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供设计变更书、加盖审图章的图纸(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交审图单位的审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至市质监站,经市质监站监督员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将以上资料交市检测中心。
h.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的修改,需提供产品证书等资料。
i.本检测中心收样人员录入信息错误造成的修改不需要加盖任何公章或签字,但需提交原委托送检单等证明资料。
(三)相关检测报告修改受理需提交的资料

相关检测报告修改受理需提交的资料(对应以上相应条款)
受理范围
资料要求
1
a.b.c.
2
a.b.c.d.
3
a.b.c.e.
4
a.b.c.f.
5
a.b.c.g.
6
a.b.c.h.
7
a.b.i.

 
二、检测报告修改受理流程
检测报告修改受理(窗口)→检测中心相关部门修改→修改后检测报告发放(窗口)
三、检测报告修改受理时限
(一)同一批次报告修改数量总数不超过10份的,在三个工作日后领取修改后的检测报告。
(二)同一批次报告修改数量总数超过10份,需修改完成后,检测中心通知委托单位领取报告。
四、检测报告修改收费标准
10元/份
五、检测报告修改管理规定
(一)提请检测报告修改期限未超过二个月的(按报告打印日期至报告修改提请日期计算),按上述程序受理;超过二个月的,需在《检测报告修改申请表》上,由镇街质监组工程项目责任监督员签字、镇街质监组盖章,市质监站监督员签字后,交检测中心受理。
(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修改,需在《检测报告修改申请表》上,由镇街质监组工程项目责任监督员签字、镇街质监组盖章,市质监站监督员签字后,交检测中心受理。
(三)监督抽检的报告,需相应抽检实施监督机构监督员签字。
(四)本检测中心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报告修改信息存在疑问的,可向市质监站核实,市质监站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同一份检测报告委托信息错误修改申请及补发各不超过两次。
(六)因委托信息错误修改或补发的检测报告,将在报告编号后注明Rn表示修改或补发n次(n12)。
六、修改权限
(一)各镇街试验室检测报告修改受理由相应试验室负责。
(二)检测中心总部检测报告修改受理由以下部门负责:
1、本检测中心收样人员录入信息错误的修改和工程名称、工程部位、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见证单位、见证人信息的修改由检测中心办公室负责。
2、其他类修改由检测中心质量保证部、技术部、办公室共同负责。


浏览次数: